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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群发短信怎么弄的(给客户群发短信怎么发)

2021-11-19 16:0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李文超 李昕豫

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多次收到对方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商家群发短信怎么弄的(给客户群发短信怎么发)]。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王女士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其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此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拒绝途径有效,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多次收到推广短信用户诉称权益被侵害

王女士诉称,她在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别向她发送了有关每日优鲜平台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不愿接受此类信息的王女士,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优鲜公司3次回复“N”予以退订,回复短信的过程中,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

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订短信后,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信息。

王女士认为,双方在注册用户时签订的《用户协议》5.2条、《隐私政策》第2条,约定了可以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属于非常典型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此外,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公司应当对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消费者在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时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推送商业广告短信的选项。

对此,每日优鲜公司认为,王女士在注册“每日优鲜APP”时,已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相关条款,因此,每日优鲜公司依据协议获取王女士的账户信息并发送商业推广信息合法,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此外,每日优鲜公司已经根据《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屏蔽。王女士因自己未成功发送短信原因而导致再次收到“每日优鲜APP”推送信息,每日优鲜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提供多种退订途径未加重用户责任

对于该案,法院对涉案的《用户协议》5.2条和《隐私政策》第2条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两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约定有效。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隐私政策》第2条中每日优鲜公司为用户提供了短信退订、移动端设置等3种信息拒绝途径,王女士有多种方式拒绝接受商业广告推送。王女士第一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未对王女士手机号码进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后台系统并未收到该条退订短信。从短彩信收费详单看,中国移动通信亦未收取该条短信费用,因此,每日优鲜公司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王女士再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后台系统即自动将王女士手机号码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立即停止了商业广告短信推送,应当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行为。

该案中,《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法院认为,从《隐私政策》第2条中约定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授权方式应兼顾用户体验和交易便捷

“‘一对众’”平台经济有其显著特点,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应审慎。”法官庭后表示,每日优鲜公司经营的“每日优鲜APP”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短信,是基于双方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的相关条款约定。相关协议是每日优鲜公司基于“一对众”的网络购物平台模式,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符合网络购物APP应用特点。

法官同时指出,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对互联网平台服务体验的期待也可能存在差异。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信息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在事前明确告知、合理提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将信息推送等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纳入到“一揽子”平台的授权协议中,再根据不同用户需要提供有效的拒绝(取消授权)方式,更符合此类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更有利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如果要求互联网平台就每一项服务均单独提示用户进行选择,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程序繁琐,也不利于提升用户体验。”法官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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